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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与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调 解 书

(2007)沪海法商初字第702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某号。

负责人王德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致平,上海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环市东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徐惠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桂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晨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与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案由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纠纷)一案,于2007年9月29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06年8月,原告承保的中钢设备公司的运输设备从上海运至土耳其,实际承运的船舶为被告所属的“乐泰”轮。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根据被告出具的卸货报告表明,货物受到严重损坏。原告收到出险通知后委托劳合社和生产厂商对货物进行了进一步检验,确认有7箱货物受损已无法修复,只能作废钢处理。原告根据损失程度作出理赔,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374,072.86元,取得代位求偿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2,374,072.86元及利息损失(从2007年9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货损原因是由于货物包装不良所致,且在开航之前已损坏,承运人可予免责;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货损数量、程度和金额;即使原告能证明货损数量、程度和金额,被告也有权根据海商法享受单位责任限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货损人民币620,000元,于2008年8月20日前付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指定的帐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92.5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

  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和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就涉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怡如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建琛


                                 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