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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MCL多集装箱船运有限公司、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沪海法商初字第208号

  原告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某号汇亚大厦某楼。

  负责人王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冰,北京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MCL多集装箱船运有限公司(MCL Multi Container Line Limited),住所地瑞士慕登斯市克里加克尔街某号(Kriegackerstrasse X CH-4002 Muttenz 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希尔特曼托玛斯和诺贝尔瑞内(Hiltmann Thomas and Nebel René),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雷,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某号。

  法定代表人魏家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博,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杨浦区双阳北路某弄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丰崇刚,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杨浦区双阳北路某弄某号某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MCL多集装箱船运有限公司(MCL Multi Container Line Limited)、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3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本案的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及处理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MCL多集装箱船运有限公司(MCL Multi Container Line Limited)、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7.7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713.86元,由原告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怡如

                                  代理审判员 张建琛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 捷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