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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MCL多集装箱船运有限公司、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沪海法商初字第208号 原告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某号汇亚大厦某楼。 负责人王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冰,北京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MCL多集装箱船运有限公司(MCL Multi Container Line Limited),住所地瑞士慕登斯市克里加克尔街某号(Kriegackerstrasse X CH-4002 Muttenz 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希尔特曼托玛斯和诺贝尔瑞内(Hiltmann Thomas and Nebel René),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雷,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某号。 法定代表人魏家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博,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杨浦区双阳北路某弄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丰崇刚,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杨浦区双阳北路某弄某号某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MCL多集装箱船运有限公司(MCL Multi Container Line Limited)、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3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本案的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及处理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MCL多集装箱船运有限公司(MCL Multi Container Line Limited)、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7.7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713.86元,由原告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怡如 代理审判员 张建琛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 捷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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